(2017)鲁0832民初33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唐华平与赵牧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华平,赵牧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32民初3335-1号原告:唐华平,男,1950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赵牧伟,男,1993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梁山县。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柳园南路东新东方国际公寓A座28层28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华平与被告赵牧伟、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华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告赵牧伟驾驶的鲁H×××××号小型客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50000元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唐华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赵牧伟驾驶的鲁H×××××号小型客车一辆或查封其价值50000元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道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苑玉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