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328执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何正昌、王淑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正昌,王淑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8执1、319号申请执行人何正昌,男,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湄江镇。被执行人王淑江,男,汉族,住贵州省湄潭县茅坪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民332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何正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淑江民间借贷纠纷两案。被执行人王淑江应支付何正昌案款96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5862元;因被执行人王淑江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履行义务。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328执1号、31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随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毅审判员 薛怀志审判员 丁希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谭成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