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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恢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阮林与苏强修理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阮林,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恢337号申请人:阮林,男,住连云区。被执行人:苏强,男,住连云区。案由:修理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4)港商初字第066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阮林与被执行人苏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连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商初字第06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艺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