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与何光伦、帅岳莉、帅岳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何光伦,帅岳莉,帅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住所地贵州省开阳县城关镇开州大道贵阳银行开阳支行综合楼。负责人李祖钧,行长被执行人何光伦,男,1986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被执行人帅岳莉,女,1987年06月04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被执行人帅岳林,男,1985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开阳县人,住贵州省开阳县。本院在执行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阳支行与何光伦、帅岳莉、帅岳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案件款38339.41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何光伦、帅岳莉、帅岳林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短期内难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21执16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持裁定书、判决书或调解书再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音奎审判员 周运友审判员 黄 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班荣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