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李国锁与山西省公路局临汾分局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锁,山西省公路局临汾分局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02民初1200号原告:李国锁,男,194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临汾市尧都区土门镇西涧北村村民。被告:山西省公路局临汾分局。局长:姚来义原告李国锁与被告山西省公路局临汾分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锁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康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静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