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执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李爱琴与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爱琴,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6执560号申请执行人李爱琴。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爱琴与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中,依据(2016)陕0116行初17号行政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雁塔区电子城街道办事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审查,原生效判决确认被执行人即使不属于其获取的政府信息或者保存的信息,也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告知职责,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的行政行为违法。执行中,被执行人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因其要求公开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或保存信息,应向齐王村申请信息公开。至于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公开信息一节,因申请人要求公开信息,属于齐王村信息,且齐王村属于村民自治组织,故政府客观上无法向其公开,其坚持要求被执行人向其公开,属客观执行不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6执5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毛明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