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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25执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陈介光、黄治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介光,黄治强,李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25执566号申请执行人:陈介光,男,196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资中县。被执行人:黄治强,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李秀兰,女,196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成都市锦江区。为执行陈介光申请执行黄治强、李秀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2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7年05月26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院作出的(2016)川1025民初2409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即标的款7395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延迟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400元,财产保全费4520元,以及执行费9894元,但被执行人黄治强、李秀兰仍拒不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治强、李秀兰的财产或冻结、划拨其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及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价值81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邹 柱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腾(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