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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1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赖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1民初126号原告:赖某某,男,汉族,1968年9月9日出生。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85年3月2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诉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在2017年6月15日开庭中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赖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6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1910元,由原告赖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钟冠锋审 判 员  黄木先人民陪审员  钟志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谢美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