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1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卫东与肖云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卫东,肖云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253号原告:冯卫东,男,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于都县,被告:肖云容,女,1976年8月5日生,汉族,住于都县,原告冯卫东与被告肖云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冯卫东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云容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卫东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肖云容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卫东负担。审判长 陈 会 英审判员 肖庆��审判员 严 继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荣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