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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1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冯卫东与肖云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卫东,肖云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1民初253号原告:冯卫东,男,197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于都县,被告:肖云容,女,1976年8月5日生,汉族,住于都县,原告冯卫东与被告肖云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冯卫东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肖云容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卫东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被告肖云容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卫东负担。审判长 陈 会 英审判员 肖庆��审判员 严 继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荣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