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7刑初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林国生危险驾驶一审���事判决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国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7刑初14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国生,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福建省南靖县。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国生被控危险驾驶一案,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31日以靖检诉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靖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瑞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国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林国生在南靖县山城镇饮酒后,于当日20时许无证驾驶无牌照且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二轮摩托车从山城镇往靖城镇方向行驶,行驶至国道319线靖城交通检查站时被民警当场查获,随后林国生被带到医院提取血样。经福建诚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林国生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1.03mg/100ml(已大于80MG/100ML的醉酒标准)。在本院审理期间,林国生向本院交纳人民币1500元用于预交罚金。南靖县司法局经调查评估,认为林国生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国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查证属实的南靖县公安局关于林国生查获和归案经过证明、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福建厦贸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证人王某的证言、南靖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代保管标的款专用票据、被告人林国生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国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林国生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驾驶不符合安全运行条件的机动车,均应予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向本院预缴案件相关款项,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林国生具有悔罪表现,符合社区矫正条件,本院依法予以适用缓刑,实行社区矫正。综合考虑被告人林国生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国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锡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鑫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