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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郑小财与潘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小财,潘日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242号原告:郑小财,男,1972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玉梅,广德县桃州镇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日华,女,1962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郑小财与被告潘日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经审查,被告潘日华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需要公告,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崔建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