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骁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骁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2913号原告:刘某某,男,201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法定代理人:刘某,男,198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法定代理人:李某,女,198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建萍,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骁磊,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新锋、姜正阳,河南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骁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姚璆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符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