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5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5698宜兴市金水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紫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兴市金水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紫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5698号原告宜兴市金水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水湾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农业示范园(定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827974329343。法定代表人王建荣,金水湾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汤平,宜兴市丁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苏紫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峰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农业示范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2820645380107。法定代表人薛志君,紫峰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水湾公司与被告紫峰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水湾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紫峰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水湾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紫峰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兴市金水湾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紫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4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水湾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伟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渊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