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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5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林玉意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林玉意,农立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5财保70号申请人:林玉意,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代理人:苏齐法,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系申请人的丈夫。被申请人:农立锋,男,1976年12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申请人林玉意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5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农立锋存放在新会交警大队的桂F×××××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以其名下的粤J×××××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玉意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林玉意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何雄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倩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