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民初1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赵珍珍、卢佳楠等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珍珍,卢佳楠,卢亚宁,卢亚鑫,卢超鑫,卢宗苗,孙秋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213号原告:赵珍珍,女,197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宜阳县人,住河南省宜阳县,原告:卢佳楠,女,199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原告:卢亚宁,女,1996年6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原告:卢亚鑫,女,199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原告:卢超鑫,男,2002年7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原告:卢宗苗,男,194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原告:孙秋娥,女,194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上述七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滨,鄂州市鄂城区司法局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人民路****号商务大厦第**层。负责人魏新民,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了原告赵珍珍、卢佳楠、卢亚宁、卢亚鑫、卢超鑫、卢宗苗、孙秋娥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保焦作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人寿财保焦作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及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且被告住所地在河南省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第12层,故本案应由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物所在地及被保险人住所地均在河南省,不属本院管辖范围,故被告的异议依法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