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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81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淑红与被执行人金凤胜、刘常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同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同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淑红,金凤胜,刘常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同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1执127号申请执行人姜淑红,女,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同江市。被执行人金凤胜,男,1971年1月12日出生,农民,住同江市。被执行人刘常波,男,1974年1月30日出生,农民,住同江市。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淑红与被执行人金凤胜、刘常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张欣海代理审判员  周春太代理审判员  顾建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鞠文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