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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执209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1-27

案件名称

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蒋新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蒋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4执209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富昌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南路嘉里中心2901室,组织机构代码58915976-9。法定代表人万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甘丽勇,广东法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蒋新华,男,汉族1979年9月1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30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蒋新华持有深圳市伟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60%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蒋新华持有深圳市巨天元投资有限公司8%的股权,冻结被执行人蒋新华持有深圳前海柯纳玺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80%的股权,上述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7年1月19日至2020年1月18日;冻结被执行人蒋新华名下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账号79×××13内可用余额人民币419.11元,冻结被执行人蒋新华名下交通银行账户62×××79及62225813124751202内可用余额人民币分别120.72元及221.41元,冻结被执行人蒋新华名下华夏银行账号10×××96及10850000000500421内可用余额人民币分别101.19元及107.77元,冻结被执行人蒋新华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号62×××79内可用余额人民币560.82元,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1月18日至2018年1月17日止;2017年1月19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蒋新华名下位于南山区××以南××宾广场××22F的房产(房地产证号40××91)。本院经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股权暂无法处分。另经查询,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直审判员 翁守成审判员 黄麟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