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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82民初3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3599号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东街道丹阳路1288号。法定代表人:蒋善武,公司总经理。被告: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工业集中区振兴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桂奋。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天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以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36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瑞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肖 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