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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外区汇生小额货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澳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福军、牛桂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外区汇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澳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福军,牛桂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汇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团结镇团结新村一街区4栋11号商服。法定代表人:常国英,职务,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澳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副016号。法定代表人:敖树秋,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王福军,男,196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顾乡大街89号副1号新天地家园高层5栋1单元11楼2号。被执行人:牛桂芳,女,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顾乡大街89号副1号新天地家园高层5栋1单元11楼2号。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市道外区汇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澳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王福军、牛桂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6)黑0104执2104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为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道外区汇生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1230498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王宏伟审判员  崔卯元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