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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执1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有清、王来芝与张龙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有清,王来芝,张龙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11341号申请执行人:张有清,男,193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申请执行人:王来芝,女,193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张龙海,男,195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沪0112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张有清、王来芝与张龙海所有权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支付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得被执行人张龙海名下有工商银行上海梅陇支行账户两处,上述账户内余额均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对被执行人分别采取曝光、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龙海在已支付人民币163,725元后,表示将于2017年7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2017年8月31日前付清余款。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沪0112民初3183号民事判决除已执行到位人民币163,725元外,余款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俞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璐艳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