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6执39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平阳县人民医院、郭昌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阳县人民医院,郭昌程,林雪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6执390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平阳县人民医院,组织机构代码47075008-4,住所地平阳县昆阳镇雅河路112号。法定代表人:李先锋,院长。委托代理人:黄宗耀,浙江雅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郭昌程,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执行人:林雪丹,女,197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浙0326执3907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郭昌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的一辆轩逸小型轿车(车辆识别号LGBH1AE028YO67686、发动机号050552T)和被执行人郭昌程、林雪丹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九洲大厦B幢505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110007671,0110012705)。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无继续查封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昌程所有的车牌号为浙C×××××的一辆轩逸小型轿车及被执行人郭昌程、林雪丹共同共有的坐落于平阳县昆阳镇九洲大厦B幢505室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杨建粮审判员 钟文善审判员 郑 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