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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4民初2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邹德凤与李永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德凤,李永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2244号原告:邹德凤,女,1952年2月14日出生,农民,住普兰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盛舒,系辽宁水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兴,男,1971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区。原告邹德凤与被告李永兴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德凤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元,由原告邹德凤负担。审判员  郑美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露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