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曲磊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曲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财保95号申请人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绿园区长融大厦A座2单元803室。被申请人曲磊,男,1989年7月15日生,住吉林省大安市。申请人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曲磊诉前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曲磊在案外人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理赔款209680.00元中的174356.3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暂停支付被申请人曲磊在阳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理赔款中的174356.30元;二、查封申请人长春市广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普阳街支行账户XXXXXXX内的存款17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韦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康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