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民初5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应飞与吴成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应飞,吴成元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6民初5203号申请人:陈应飞,女,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可,四川凯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成元,男,196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应飞诉被告吴成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陈应飞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吴成元价值46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担保人XX所有的川×(型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应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吴成元价值460000元的财产。对担保人XX所有的川×(型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曾晓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