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彭中明与武隆县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中明,武隆县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民初1107号原告:彭中明,男,汉族,1955年5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渝,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隆县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仙女路1-8。法定代表人:陈红权,职务:总经理。原告彭中明与被告武隆县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彭中明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中明的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中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彭中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付家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