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民初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关亚峰诉柏润祥、勉县温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亚峰,柏润祥,勉县温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725民初499号原告:关亚峰。委托代理人:杨健,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柏润祥,男。被告:勉县温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勉县温泉镇付营村。法定代表人:柏润祥,经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725222752531C。原告关亚峰与被告勉县温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暨被告柏润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长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亚峰及委托代理人杨健、被告柏润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亚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原告人民币50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关亚峰与被告柏润祥系同村邻居关系。2015年7月,被告柏润祥因业务周转急需资金,向原告关亚峰借款50000元,保证一月后归还。原告关亚峰念与其是同村邻居,被告又有企业,遂于2015年7月28日用手机支付宝给被告柏润祥转账人民币50000元。次日清晨被告柏润祥给原告关亚峰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关亚峰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具条人:柏润祥。2015年7月29日”。借条上盖有勉县温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公章。约期到后,被告迟迟不予归还借款,原告关亚峰多次向被告柏润祥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没有归还。被告柏润祥承认原告关亚峰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目前经营困难没有能力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柏润祥向原告关亚峰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且被告柏润祥承认原告关亚峰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关亚峰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故对原告关亚峰要求被告柏润祥还款50000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柏润祥、被告勉县温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关亚峰借款人民币50000元。限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三个月内履行完毕。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柏润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交费收据复印件提交本院。审判员 张长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周 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