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02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旬阳县盛龙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亨通铸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旬阳县盛龙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亨通铸造有限公司,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财保88号申请人: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瀛湖路3号。法定代表人:易思游。被申请人:旬阳县盛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城关镇。法定代表人:毕因浦。被申请人:陕西亨通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工业园区青泥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晏群。被申请人: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城关镇下菜湾村。法定代表人:陈明田。申请人陕西省安康市兴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旬阳县城关镇刘湾社区的蓝铂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99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990万元现金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旬阳县城关镇刘湾社区的蓝铂湾项目价值990万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旬阳县盛龙置业有限公司、陕西亨通铸造有限公司、陕西康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郑安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