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91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磐石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吉林市吉汽-龙山汽车底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吉林市吉汽--龙山汽车底盘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91民初360号原告:磐石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明城镇工农街。法定代表人:柳立民,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忠山,磐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吉林市吉汽--龙山汽车底盘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山街西侧、厦门街南侧。法定代表人:张宝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玲,吉林齐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吉汽--龙山汽车底盘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华兴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撤诉。审 判 长 刘 强人民陪审员 张泽君人民陪审员 杨俊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春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