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更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曾燕贩卖毒品刑事决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7)渝0106刑更9号罪犯曾燕,女,1981年10月27日出生于重庆市沙坪坝区。2014年6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9月2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3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一年,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作出(2016)渝0106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书,以罪犯曾燕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与本院(2015)沙法刑初字第00279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决定没有执行的一年五个月十八日,罚金1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2000元。2016年5月9日,本院以罪犯曾燕系怀孕的妇女为由,作出(2016)渝0106刑更9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曾燕暂予监外执行。在监外执行期间,执行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于2017年6月9日书面建议本院对罪犯曾燕收监执行剩余刑期。经查,曾燕于2016年6月15日诞下一名男婴,哺乳期于2017年6月14日期满,现曾燕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已经消失且刑期未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罪犯曾燕收监执行。(刑期从收监之日起计算。)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