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某、李某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526号移送部门:庄河市人民法院刑事二庭被执行人:孙某,男,199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户籍地庄河市被执行人:李某,女,199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辽宁省庄河市人,无职业,户籍地庄河市被执行人孙某、李某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作出的(2016)辽0283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罚金63000元,追缴被执行人违法所得98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孙某、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11日将被执行人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孙某正在服刑,故未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都本利审 判 员 徐才年代理审判员 祖春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军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