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安康市高新区佳鑫汽车服务部与陈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康市高新区佳鑫汽车服务部,陈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48号申请执行人:安康市高新区佳鑫汽车服务部。被执行人:陈星,其他,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大同镇。本院在执行安康市高新区佳鑫汽车服务部与陈星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炜审 判 员 宋飞代理审判员 康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