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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3执3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曾丹丹、黄永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丹丹,黄永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3执348-1号申请执行人:曾丹丹,女,1990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黄永生,男,1982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丹丹与被执行人黄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舒城县人民法院(2015)舒民二初字第02003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三苑小区2幢303室房产房地权皖舒字第××号号)予以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永生所有的位于舒城县城关镇春秋路三苑小区2幢303室房产房地权皖舒字第××号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褚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