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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民申7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纯道与新疆祥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雪莲山高尔夫球俱乐部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纯道,新疆祥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雪莲山高尔夫球俱乐部

案由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民申78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纯道,男,196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乌鲁木齐市税务局退休职工,住乌鲁木齐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疆祥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雪莲山高尔夫球俱乐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温泉西路100号(雪莲山)。负责人:林伟洲,新疆祥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雪莲山高尔夫球俱乐部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梅,新疆巨臣律师事务所。再审申请人李纯道与被申请人新疆祥平企业(集团)有限公司雪莲山高尔夫球俱乐部(以下简称雪莲山俱乐部)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1民终3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纯道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认定李纯道在本次事故中应当承担责任是错误的,李纯道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因为雪莲山俱乐部修建障碍物土坎但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未对土坎进行软包围护、且周围也未设置任何护栏和警示标志,导致李纯道在进行正常的滑雪活动中受伤。李纯道作为一名熟练掌握滑雪活动技巧的滑雪爱好者,在正常情况下,在本次事故发生的雪道上滑雪不可能发生严重后果,同时雪莲山俱乐部未要求李纯道佩戴头盔、护膝护肘等防护设施,也未进行安全提示,所以应当由其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纯道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故依法申请再审。被申请人雪莲山俱乐部答辩称,作为雪场的经营者,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滑雪运动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所有的滑雪者都要严格遵守《滑雪者行为及安全守则》及滑雪场所的其他安全规定,但在本案中,李纯道严重违反此规定,造成损失,李纯道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李纯道系退休人员,亦未提交减少收入的证据以及需要陪护、加强营养的相关医嘱,精神抚慰金我公司仅同意支付生效裁判确定的数额,且我方已经履行了生效判决,全额向李纯道进行了赔付,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李纯道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是否负有责任,其主张的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申请人雪莲山俱乐部作为滑雪场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其未在雪道上设有障碍的情况下,设置防护措施以及安全警示标志,导致此次事故发生,承当本次事故80%的责任,对李纯道因此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纯道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对滑雪这项运动具有一定的经验,应当认识到该项运动存在危险,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但李纯道认为自己因为长期滑雪没有受伤,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险的发生或者降低危险造成的损害后果,故其在本次事故中承担20%的责任,原审对双方责任划分并无不当。因李纯道系退休人员,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固定收入减少,故对其主张误工费的请求不予支持。关于李纯道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因没有需要陪护、加强营养的相关医嘱,故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亦不能得到支持。关于李纯道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综合考虑被申请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状况、侵权后果、李纯道的伤残等级等情况,原审法院酌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李纯道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纯道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 英 琪审 判 员 祁 万 杰审 判 员 古丽努尔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毛 静 怡书 记 员 洪  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