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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终8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杜平、赵玉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平,赵玉莲,李玉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84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平,男,196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玉莲,女,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明,男,1956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上诉人杜平、赵玉莲因与被上诉人李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69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杜平、赵玉莲未按法律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也未提交减、免、缓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杜平、赵玉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冠男审判员  陶田源审判员  莫 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颖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