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执1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陈霞与李国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霞,李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11执109-2号申请执行人陈霞,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龙井街。被执行人李国军,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作出的(2016)川0311民初1155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霞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陈霞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债务51570元(含借款本金5万元、垫付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及诉讼保全费520元、未含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6)川0311民初1155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牟险峰审判员 邓 平审判员 李 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