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民初3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3753姚现艾与赵大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现艾,赵大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3民初3753号原告:姚现艾,男,197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际,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昆,江苏腾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大宇,男,1983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昆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健,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现艾与被告赵大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姚现艾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现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现艾撤诉。案件受理费144元(原告已预交587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姚现艾负担。审 判 员 丁 迅代理审判员 孙开欢代理审判员 孔建军二O二O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广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