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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刑初1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申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093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申,男,198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1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申于2016年10月19日0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南磨房乡某小区,以人民币600元价格向郭某(男,24岁)出售大麻4.24克。被告人张申于2016年10月19日14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双井欲以人民币600元价格向举报人尹某某出售大麻4.35克时被抓获。民警从其身上起获大麻1.44克,从其住所起获毒品大麻45.6克。上述毒品已经鉴定并收缴。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申所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张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9日起至2017年7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以内缴纳)。二、在案的塑料罐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齐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