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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申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梅琴、XX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梅琴,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XX泉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28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梅琴,女,198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亮(系梅琴之夫),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西县平安大街与龙兴路交叉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李晓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春,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明,江苏华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XX泉,男,197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再审申请人梅琴因与被申请人港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联公司)、XX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1民初47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梅琴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杜 燕审判员 邹小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丽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