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4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侯绪新与王学洪、吕建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绪新,王学洪,吕建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257号申请执行人侯绪新,男,汉族,1981年10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平阴县。委托代理人傅孝松,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琴,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学洪,男,汉族,1982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被执行人吕建芳,女,汉族,1988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洪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06民初2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受理侯绪新申请执行王学洪、吕建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0775元及利息,执行费662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丁 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