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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1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王思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王思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5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被执行人:王思军,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王思军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1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王思军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偿还透支款本金9891.76元,透支利息2416.49元、滞纳金373.67元(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5年12月13日,此后的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按月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至被告王思军实际清偿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7.04元。因债务人王思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思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思军至今未履行。本院于执行阶段在佛山市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提起财产查询,各协助单位的反馈信息显示,在佛山市范围内: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顺德区龙江镇龙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文华路2号佛奥康桥水岸9座401的房地产登记,该房产由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1306号案查封,本院发函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参与分配;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号牌为粤Y×××××的车辆登记,本院依法查封,但上述车辆去向不明,待扣押后再行处理。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人民币15196.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王思军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50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容毓伟执行员  谢建军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嘉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