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30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30民初261号原告:马某。被告:杨某。原告马某诉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马某承担。审判员 宋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慧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