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3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许昌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许昌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3890号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梨园转盘东一公里XX物流园。法定代表人:陈立友,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新彩,女,汉族,1982年11月10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许昌营销服务部。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东段***号。负责人:王少亭,任该公司经理。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许昌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先行赔付给第三方财产损失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1日,袁朋伟驾驶豫K×××××号货车沿国道314线G3012-30Km+0m处时,因操作不当,碰撞到加油站身份证识别系统,造成加油站身份证识别系统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警总队高等级公路支队吐鲁番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袁朋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原、被告经协商无果,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许昌营销服务部已于2011年12月19日变更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中心支公司,故原告所诉被告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许昌营销服务部系诉讼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许昌XX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 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巍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