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民初6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与崔小明、罗洁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崔小明,罗洁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04民初6443号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公司广州东风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之一金安大厦。负责人:林永权,行长。委托代理人:何宇虹,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春花,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小明,男,1964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被告:罗洁兴,女,196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诉被告崔小明、罗洁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潘春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小明、罗洁兴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7627.54元及利息1058.65元、罚息及复���13791.46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7年6月7日,从2017年6月8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2、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5000元;3、两被告偿付原告为追索上述贷款本息而支付的律师费12648元;4、本案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被告崔小明、罗洁兴无答辩,无提交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8日,原告(债权人)与被告崔小明(主债务人)、罗洁兴(共同债务人)签订《个人旅游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50000元,用途为旅游消费支出,期限36个月,年利率9%,逾期时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30%;按月付息,自借款发放之日起逐年归还10%的借款本金,剩余本金到期归还;债务人不按合同规定按时偿还借款本息的,债权人有权解除借款合同,要求债务人清偿所有到期或未到期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支付借款金额10%的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等;因债务人未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而引起诉讼的,债权人所支付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崔小明、罗洁兴发放借款150000元。由于被告崔小明、罗洁兴未按约定还款,成讼。原告提交被告崔小明、罗洁兴欠款明细清单,载明截至2017年6月7日,被告崔小明、罗洁兴尚欠借款本金137627.54元,拖欠利息1058.65元、罚息及复利13791.46元。另,原告明确其主张的律师费尚未实际支付。本院认为:上述《个人旅游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享有按时收回借款本金及利息收益的权利。现被告崔小明、罗洁兴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约责任,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崔小明、罗洁兴清偿剩余全部借款本息、对逾期还款计收罚息,符合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罚息具有对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进行惩罚的性质,并且原告无证据证明两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其他损失。在原告已对两被告逾期还款主张罚息的情况下,若同时主张违约金则会对被告造成双重惩罚,故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明确其律师费尚未实际支付,故其主张两被告赔偿其律师费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被告崔小明、罗洁兴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37627.54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旅游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其中罚息不得计收复利)。二、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15元,由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支行负担602元,由被告崔小明、罗洁兴负担31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唐 娜人民陪审员 胡今胜人民陪审员 陶茂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韦昇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