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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2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大地农机公司与付立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地农机有限公司,付立,齐雪松,齐志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8民初2672号原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大地农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农机),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金字村。法定代表人朱刚,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永利,住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被告付立,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付强,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齐雪松,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齐志宗,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大地农机与被告付立、齐雪松、齐志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丛熠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地农机的委托代理人赵永利、被告付立的委托代理人付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齐雪松、齐志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大地农机诉称,2016年3月18日被告付立在我公司购买了金马504拖拉机一辆,价值50000.00元,被告付立交了首付款8000.00元,剩余车款被告付立向我公司出具了欠条一张,并由齐雪松、齐志宗为其担保,约定2016年8月31日给付全部本息,此款到期后,经我公司多次索要,剩余车款被告推脱至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给付欠款人民币30000.00元及利息4721.00元,并给付违约金4383.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大地农机为支持其诉讼主张的成立,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材料是:1、车辆买卖合同。2、欠条。1-2号证据意在证明三被告欠原告大地农机人民币39104.00元未给付的事实。被告付立辩称,我弟弟不是不还这个钱,实在是家里没有能力偿还了,我弟弟因为开车出了事,赔偿了别人40多万元,现在天天有外面的人去要债,他也没有能力还了,希望原告能给时间缓缓。被告齐雪松、齐志宗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在法定的答辩和举证期限内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反驳原告的所诉主张。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8日被告付立在原告大地农机购买了金马504拖拉机一辆,价值50000.00元,被告付立交给原告首付款8000.00元,剩余车款42000.00元被告付立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并由齐雪松、齐志宗为其担保,同时原、被告约定在2016年8月31日给付其余车款,并按月利息0.0009元给付利息,逾期还款购车人以所购车辆作担保,并同意自逾期之日起给付原告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此款后经原告索要,原告扣除了被告付立车辆补贴款12000.00元,剩余车款30000.00元三被告至今未还,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偿还欠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诉辩陈述,车辆买卖合同、欠条所证实,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大地农机与被告付立之间因买卖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付立尚欠原告大地农机车款人民币30000.00元未给付的事实存在,被告付立理应本着诚信原则及时给付而未给付,应承担给付责任,被告齐雪松、齐志宗自愿为被告付立购买车辆的行为提供担保,应对被告付立偿还车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付立、齐雪松、齐志宗给付车款的理由正当、合法,应予支持。双方在欠条及车辆购买合同中约定的欠款利息及违约金给付方式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付立给付原告大地农机车款人民币30000.00元,并按日万分之五给付自2016年8月31日至2017年5月31日的违约金4545.00元,合计34545.00元,被告齐雪松、齐志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齐雪松、齐志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付立追偿。上述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777.60元,减半收取,由三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二审受理费)审判员  丛熠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