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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执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洛古小罗、吉合拉博、洛古小平、洛古尾古、洛古小加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洛古小罗,吉合拉博,洛古小平,洛古尾古,洛古小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5执802号移送执行人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洛古小罗,男,1992年7月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被执行人吉合拉博,男,1997年2月21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铁西乡阿支吾村2组46号。被执行人洛古小平,男,1989年12月12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铁西乡打子村1组28号。被执行人洛古尾古,男,1993年12月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铁西乡打子村1组51号。被执行人洛古小加,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越西县铁西乡打子村1组2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15刑初485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27日立案执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刑庭移送执行洛古小罗、吉合拉博、洛古小平、洛古尾古、洛古小加罚金一案。执行标的37858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洛古小罗、吉合拉博、洛古小平、洛古尾古、洛古小加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洛古小罗、吉合拉博、洛古小平、洛古尾古、洛古小加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在服刑中,本院也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公安机关扣押的汽车(川AF25**)一辆,予以没收。二、此次执行标的37858元,已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洛古小罗、吉合拉博、洛古小平、洛古尾古、洛古小加刑事案件所判定事项均未履行。三、终结(2016)川0115刑初48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安全人民陪审员  喻正权人民陪审员  宋水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雷 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