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21民初1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农国安与谢标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21民初1077号原告:农国安,男,196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中贤,广西桂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标文,男,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平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波,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农国安与被告谢标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中贤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签订的《旱地转让协议书》无效,被告返还购地款150000元及相关利息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9月12日,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平南县××同××泥塘××屯鸭儿冲地段(即原大安烟厂对面)一块旱地,约定土地价款180000元,原告于2013年9月12日支付人民币150000元给被告。余款约定于2014年4月1日前付清。之后被告没有履行交付义务。经原告了解,被告是非法买卖土地,根本无法交付土地给原告。被告辩称,原、被告签名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原告没有实际交付150000元给被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2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旱地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谢标文将座落在平南县××同××泥塘××屯鸭儿冲土地一块转让给农国安,双方同时签订了附加协议一份,约定土地价格为180000元,农国安同日通过平南县大洲信用社转账150000元到陆仕光的账户。另查明,双方协议中的土地是谢标文从大安镇同德村民手中取得,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和没有取得合法证件。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3年9月12日签订的《旱地转让协议书》约定转让涉案的土地,被告提供的证据未能证实其合法取得土地,原告未审慎注意而受让,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土地是未经批准和没有取得合法证件而转让仍受让,双方是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法院不应受理,故依法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农国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10元,减半后收取1650元,退回给原告农国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华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建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