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4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大吴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济南市民委员会,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人民政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43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宗立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永春,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鹏,村主任。原审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忠胜,镇长。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济南市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吴村委会)、原审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大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桥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5)天民桥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建安公司以其与大吴村委会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建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280元,减半收取6640元,由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乔绪晓审判员 吴彦沛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