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李素文、李招艳、范雄华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素文,李招燕,范雄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43刑初112号公诉机关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素文,女,1982年1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黔江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招燕,女,1982年4月15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黔江区看守所。被告人范雄华,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宜章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彭水县看守所。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彭检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素文、李招艳、范雄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胡志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素文、李招燕、范雄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4月9日,被告人李素文、李招燕与李美爱(另案处理)、“结巴”驾车到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通过迷信消灾的方式实施盗窃,四人先驾车来到彭水县县城外,再打车来到彭水县城。李素文在彭水县汉葭街道南门洞菜市场附近以寻找孩子为由与被害人李某搭讪,李招艳则假扮路人称知晓一算命先生可以卜算孩子的下落,三人一同在路上与假扮算命先生孙女的李美爱见面,“结巴”将在旁边偷听到的李某的家庭情况打电话告知李美爱。李美爱则假传算命先生卜算结果,称李某的儿子有血光之灾,但可通过钱财作法消灾,李某信以为真,在李招艳陪同下去银行取款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同),并将身上的2200元交给李美爱,李美爱在假装作法时将李某的7200元掉包。盗窃得来的7200元除去共同消费的费用外四人各分得约1500元。2014年8月2日,被告人李素文、李招艳、范雄华与李美爱(另案处理)商量好后再次来到彭水县以同样的方式盗窃,由范雄华驾车载着李素文、李招艳、李美爱来到彭水县县城外,再打车来到彭水县汉葭街道两路口附近。由李素文以寻找孩子为由与被害人毛某某搭讪,李招艳则假扮路人称知晓一算命先生可以卜算孩子下落,李素文、李招艳、毛某某与假扮算命先生孙女的李美爱见面,范雄华将偷听到的毛某某的家庭情况传递给李美爱。李美爱则假传算命先生卜算结果,称毛某某的家人有血光之灾,但可以通过钱财作法消灾,毛某某信以为真,在李招艳的陪同下去银行取款11055元,并将身上的250元交给李美爱,李美爱在假装作法时将毛某某的11305元掉包。盗窃得来的11305元除去四人共同消费外每人分得约25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素文、李招艳、范雄华到案后,李素文、李招艳的亲属各退赔被害人李某2000元、各退赔被害人毛某某2500元,范雄华的亲属退赔毛某某2800元。还查明:被告人李素文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于2015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该事实李素文被羁押期间为2013年4月18日至2013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其刑期为2015年8月4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止)。被告人李招燕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已缴纳),于2015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撤销缓刑(该事实李招艳被羁押期间为2013年4月18日至2013年4月20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6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已缴纳8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7日被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元(其刑期为2015年8月4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止)。被告人范雄华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3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5日被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其刑期为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6月27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李素文、李招艳、范雄华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毛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领条、常住人口登记表、抓获经过、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刑事判决书;李素文、李招艳、范雄华的供述及辩解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素文、李招艳、范雄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但不宜区分主从,按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情节分别进行处罚。李素文、李招艳、范雄华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数罪并罚。李素文、李招艳、范雄华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均予以从轻处罚。李素文、李招艳、范雄华到案后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予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素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5个月零24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24年10月1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被告人李招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3日,即自2015年8月4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三、被告人范雄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四、责令被告人李素文、李招燕、范雄华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毛某某人民币3505元,李素文、李招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李某人民币3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晓波人民陪审员 马应德人民陪审员 陈兴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宏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