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1民初1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敏新与璆成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敏新,璆成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1民初1592号原告:刘敏新,女,196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璆成和,男,1970年4月26日出生。刘敏新与缪成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2017年6月14日,刘敏新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敏新负担。审判员 张海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