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6民初第5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起诉人王鹏不予受理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第5937号起诉人:王鹏,男,汉族,1968年3月14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2017年6月13日,本院收到王鹏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起诉人张新天(住南京市秦淮区汉西门大街**号*幢*单元***室。)离婚。事实和理由: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于1993年5月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中因性格及生活方式产生冲突致夫妻感情恶化,现起诉要求离婚。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在并无证据证实起诉人目前居住情况及被起诉人在本区存在居住地的情况下,本院对本案不具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王鹏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 谦审判员 徐 进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向倩倩 关注公众号“”